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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文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

作者:中国教育报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1日 11:31  浏览:

作者:中国教育报 来源:中国教育报 加入时间:2012-6-29 13:29:19 浏览:161

教育部日前印发了《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民间资金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作用,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健全民办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把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独立举办、合作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教育机构),拓宽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参与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渠道。
  《意见》指出,允许境内外资金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允许外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境外一方依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参与合作办学。鼓励民间资金与我国境内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境外资金的比例应低于50%。
《意见》提出,要完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制度。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按与公办高校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选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纳入国家助学体系,在政府资助、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普惠性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享受同等的资助政策。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开展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政府资助等扶持政策重要依据,不断完善政府扶持政策体系。将检查、督导、评估作为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手段。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12年08月11日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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