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经2005年9月4日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第二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发挥教职工参与学院决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学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学院的改革与建设,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完成学院各项任务,努力把我院建设成为全国优秀与示范性的高职院而奋斗。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学院的办学思路、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分配改革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的住房事宜、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根据院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干部的工作。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学院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由院
行政起草,并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组)讨论;也可由教代会组织代表团团(组)长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形成议案,提交大会讨论。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代表团团(组)长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或表决。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代表团团(组)长或学院民主管理协商会议审议的事项,由行政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材料。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在会前将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召开会议组织审议或决定。
(四)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作修改,应经下一次教代会讨论同意。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代表团团(组)长或民主管理协商会议处理,但需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大会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积极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包括学院聘用)教职工,
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处(室)、科室及二级单位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高级职称教师、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青年教师和女职工应占有适当比例。
代表的名额:教职工总数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教职工(或会员)总数的25%至20%;教职工总数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教职工(或会员)总数的20%至10%;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任期内代表若在院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有效;调离本院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学院工会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
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素质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教学、科研、管理中起骨干作用,为人正派,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敬业爱生,为人师表。
(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正确代表群众利益,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六)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
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协助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高层次人才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小组或工会提名,经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在正式代表中产生,并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台成员一般由上级领导、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职工代表及民主党派代表、特邀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四)主持大会选举和表决;
(五)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大会的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班子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学院党委批准确定。
第十九条教代会一般以各系、部门、二级单位组成代表团(组)。代表团(组)设团(组)长1人(若需要,可设副团(组)长1人),由代表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团团(组)长的职责是:
(一)教代会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
关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及时反映各
种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教代会代表团团(组)长联席会议;
(四)参与学院或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学院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
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或召集人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代表教职工参与学院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积极推进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六)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备注:根据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调整工会换届任期的通知》(杭钢工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凡以党委建制的单位,工会组织换届任期为四年。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院、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发挥教职工参与学院决策、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学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学院的改革与建设,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完成学院各项任务,努力把我院建设成为全国优秀与示范性的高职院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学院的办学思路、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分配改革方案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的住房事宜、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根据院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干部的工作。
(二)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a)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学院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
均由院行政起草,并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组)讨论;也可由教代会组织代表团团(组)长或相应的工作委员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形成议案,提交大会讨论。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代表团团(组)长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或表决。
(三)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代表团团(组)长或学院民主管理协商会议审议的事项,由行政提出意见,准备好有关材料。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在会前将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召开会议组织审议或决定。
(四)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作修改,应经下一次教代会讨论同意。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代表团团(组)长或民主管理协商会议处理,但需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大会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积极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在岗(包括学院聘用)教职工,
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一般以系、处(室)、科室及二级单位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高级职称教师、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应占有适当比例。
代表的名额:教职工总数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教职工(或会员)总数的25%至20%;教职工总数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教职工(或会员)总数的20%至10%;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到期改选,可以连任。任期内代表若在院内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有效;调离本院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学院工会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
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素质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教学、科研、管理中起骨干作用,为人正派,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敬业爱生,为人师表。
(四)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正确代表群众利益,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