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国有资本和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筹)所属温州冶金集团公司、浙江第一高级技校及学院的全资、控股单位财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准确完整地反映事业收支、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促进学院筹建工作顺利进行及发展,使所属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纪委1998年第二次全会精神,结合本学院的实际,特制定会计人员委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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