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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师生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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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2-26  浏览:

第四条 利用工作时间或学院条件(包括有形和无形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或申请的专利,均为职务发明。申请学院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申报资助的其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属于学院。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转让职务性成果或将职务性成果申报为非职务性成果,否则,一经查出,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最后编辑: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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