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今后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到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就业的,取消工作年限等落户条件限制。放宽各类企业集体户设立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公安机关应为其设立集体户。健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单位暂不具备设立集体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资源市场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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