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年底至2004年年初,建设银行宁波某支行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给在浙江宁波就读的一批贫困大学生办了国家助学贷款。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四年,从2004年2月到2008年1月。
可去年底还有19人尚未还清助学贷款,有的甚至失去联系。催讨无果后,银行将这19人告上法院,要求还清本付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9名大学毕业生接到通知后,主动和银行联系,筹钱偿还了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银行撤消了对这9人的起诉,另有4份通知书因地址错误或无人签收而被退回。
虽然有6名大学毕业生签收了应诉书,但是没一个人到庭。打他们留下的电话,大多数都联系不上,有的是空号,有的欠费停机,只有少数能联系到父母。
近日,法院当庭作出缺席判决,判令小汪等6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办案法官表示,近年来拖欠助学贷款的案件每年都有,贫困大学生在贷款之后,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即使一时难以还清,也应及时与银行沟通,以免在自己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甚至引来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