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信息快讯   >   正文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经营将享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赵鹏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6日 14:22  浏览:
我国决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昨天(9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发出通知
通知规定,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该通知执行时间自今年1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今年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11年09月16日 14:22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府东路校区: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717号 瓯江口校区: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云路301号

联系电话:0577-88332966 电子信箱:zjets@zjitc.edu.cn 书记信箱:sjxx@zjitc.edu.cn 校长信箱:yzxx@zjitc.edu.cn

学校纪委监督电话/邮箱:0577-88105228 / gmjw@zjitc.edu.cn 浙ICP备12044836号

Conn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