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文件精神,2014年起全省高职院校都实行了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结合学院实际,依据《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浙工贸院[2014]177号)和《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暂行)》(浙工贸院〔2014〕243号)文件要求,现将2015年度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切实推进我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形成合理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自主评聘对象
自主评聘的实施范围与对象包括教师和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岗位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辅助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空缺岗位内由学院向有关评委会择优推荐评审,自主聘任。实行“以考代评”的,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在空岗数内择优聘任。
三、优先评聘原则
高校教师自主评聘按照教学为主型、科研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等4个类型分类评审。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聘:
(一)长期从事教学工作,学生评价一直较高的一线教师;
(二)在学院产学研合作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教师;
(三)在教学建设、教学成果推广等工作中取得较大成绩的教师;
(五)申报教学型副教授中教学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学质量评价近五年达到9次及以上一等者,在达到论文要求后其他经历条件、业绩条件可不作要求;
(六)申报教学型教授中教学业绩特别突出的,教学质量评价近五年达9次及以上一等者,在达到论文和科研项目或团队建设业绩要求的,其他业绩条件可不作要求;
(七)从行业企业引进的、具有行业企业高级专业职称的教师。
四、评聘组织的组建及职责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评聘改革要求,我院建立相应的所在二级分院(系)、部门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和评聘委员会对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进行自主评聘;组建纪律监督工作组对评聘工作进行监督。具体评聘组织组建要求及职责见《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暂行)》文件(浙工贸院〔2014〕243号)。
五、申报条件及有关规定
(一)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浙工贸院〔2014〕177号)文件执行。对教学业绩要求做如下规定:
1、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近五年内教学质量评价考核达到二等及以上,且累计达到相应类型教学系列的教学质量考核一等要求。其中,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优职可折合教学质量考核一等一次,但个人年度绩效考核取得优职所在年度若已有教学质量考核一等的,则不可重复折算(注:2014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对应的是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及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的教学质量考核,以此类推)。
2、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访学、读博期间教学业绩以二等计,根据等比例折算,此类人员近五年内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累计2个学期为优秀的可申报教学与科研并重型副教授或教授。
3、行政双肩挑人员及专职科研人员的教学业绩逐步纳入学期教学质量考核,申报教师系列近五年需取得一次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优职或等量的月度考核一等次数方可申报。
4、2015年起,申报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需通过学院组织的各类专业能力或职业素质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如符合教师教学能力过关考核对象的需考核合格才可申报中级及以上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5、加快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重视教师去企业、行业挂职锻炼、指导学生实际工作成效的评价。根据浙教办高科〔2012〕84号文件要求,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工程实践经历,任职期内应有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合作研发或指导学生实习等经历,且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转正初定。自2013年起硕士研究生已不再初定初级职称。研究生初期结束获得岗前三门课合格证书,经考核合格者进行工资转正,享受初级(专技十二级)待遇。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3年(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位取得后从事本专业工作须满1年),在具备相应系列职称评聘申报条件(含任职年限、科研水平、团队业绩等)的前提下,等同专业技术晋升程序参加专业技术评聘。其中取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经历需由原单位提供社保证明及由原单位盖章的工作内容证明。
(三)高校教师系列(含教师、思政、教育管理、实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仍采取量化评聘的原则进行,但对量化指标体系将根据现行的评聘政策进行修订与完善。2014年及以前由学院自主评审或委托评审通过而未聘的人员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在考虑岗位关联度的前提下申请评聘,并填写《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及相关佐证材料(附件4)直接提交至院办(人力)。
(四)对以考代评及考评结合的非教师岗位专技人员(含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会计、审计、统计、经济、档案管理等系列的中高级职称),在具备职称评聘申报条件(含任职年限、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科研水平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工程系列申报条件参考工程技术系列;会计、审计、统计、经济、档案管理等系列申报条件参考教管研究系列)的前提下,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申报前须填写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才可申报。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评聘条件之一,由学院评聘委员会确认是否聘任。
(五)转岗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原任专业技术职务与现岗位不相符合的,需要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方可申请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专业技术岗位转至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允许在原聘期内按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六)根据浙人社办发[2015]31号文件明确规定,省属高校不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岗位职员不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其他有关申报条件的规定按《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有关规定》(浙工贸院〔2014〕177号)文件及其问答(见附件1)。
六、评聘计划及岗位信息
具体见附件2。最终的评聘计划以主管单位审核,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批后计划数为准。
七、职称评聘基本程序
(一)受理申请。教师个人向所在二级分院(系)、部门递交《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附件4)及有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各一份(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6)。申请人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作出承诺,递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7)。所在二级分院(系)、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对申请人员是否具备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并将具备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报学院审核。院办(人力)会同教务处、科技管理中心、学生处、校企合作办对各二级分院(系)、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二级分院(系)、部门。各二级分院(系)、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职能部门符合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由院办(人力)统一进行公示。
(二)各考核推荐组推荐。公示期满后,各考核推荐组对本推荐组含盖单位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业绩成果截至6月30日)进行考核推荐人选,填写《二级学院(系部)、部门考核推荐结果汇总表》(附件8)并公示推荐名单。
(三)业绩评价。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成果需经校外同行专家鉴定,原则上送省外高水平大学及省内具有博士授予权的高校,特殊学科如音乐、美术、体育等可以送单科性专业院校;送审工作在学院纪律监督工作组监督下由院办(人力)组织送审,实行匿名鉴定。申报当年业绩评价出现二个及以上评价为C等(基本达到)及以下的不再推荐到学科组评议(业绩送审的具体要求见附件9)。
(四)学科评议推荐。院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学科组评议意见,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学院评聘委员会。个别不具备条件的学科委托外单位对评聘对象的学术水平、业绩成果、综合素质进行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学院评聘委员会。
(五)确定拟聘人选。评聘委员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学科组的得票数,在申报年度岗位评聘计划内按一定比例确定拟聘人选。
(六)聘前公示。学院在校园网首页对拟聘人选进行聘前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七)颁发聘书。根据浙人社发〔2015〕54号文件规定,评审通过人员不公布资格,不颁发资格证书,只办理职务聘任手续,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八)其他辅助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实行“以考代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我院核定的当年度岗位数向学院择优推荐,经院办(人力)审核后向有关评委会推荐,评议通过后提交学院评聘委员会。(具体工作时间安排见附件3)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二级分院(系部)、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要求及岗位设置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导向更加明确、规程更加细致、标准更加科学、水平质量更高的评审方案,大力推进阳光评审,确保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院办(人力)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