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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龄荣誉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11:02  浏览:

各二级分院(系部)、部门:

根据《关于做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放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的通知》(浙教人〔2014〕139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7年度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截止2017年10月底,教龄已满30年的本校教师。其中,教龄须足年足月计算(如教龄为30年零5个月,则按30年填写)。过去已办理过此证的教师不再重复办理。

二、申报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教师填写好《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一式一份,A4纸,正反面打印),并准备近期一寸免冠近照1张,于11月6日前提交人事处。

三、相关说明

1、《荣誉证书》的使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艺术馆”。

2、自2015年1月1日起,浙江省教育厅下放《荣誉证书》审核发放权,教职工的《荣誉证书》由本校负责审核发放。人事处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教师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如需提供证明材料的,申请教师应予以配合提供。申报材料审核完成并经学院研究确定后,颁发《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

联系人:金个,联系电话:88330395

附件: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

人事处

2017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人事处 最后编辑:2017年10月30日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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