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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褚鲁吟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4日 15:37  浏览:

各二级分院(系部)、部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8年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辅导员、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评选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8〕41号)文件精神,为开展做好2018年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辅导员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浙江省高校优秀辅导员的评选范围是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在职一线专职辅导员。

二、评选名额

浙江省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名额110名,实行差额推荐,一线专职辅导员超过100名且研究生辅导员超过10名的高校推荐3名,一线专职辅导员超过90名的高校推荐2名,其他高校推荐1名,一线专职辅导员10名以下的高校不列入推荐范围。

三、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高尚,为人师表,热爱学生,生活、工作作风严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2.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有思路,善于思考,注重研究,爱岗敬业,业绩突出,能熟练运用现代化工作手段,不断探索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心理特点和学习生活状况,形成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3.浙江省高校优秀辅导员的评审对象需从事一线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2014年8月31日前从事辅导员工作),工作业绩得到学校、院(系)和学生的普遍好评,在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考核成绩名列学校前列,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受到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原则上要求近3年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辅导员或优秀教师称号。

四、评选要求

1.发挥评选的激励导向作用,把评选作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注重突出推荐人选的典型事迹,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在本校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秀人员。

2.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做好推荐工作,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突出公认度、先进性和典型性,从严把关,确保质量。推荐人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是党员的所在支部必须对推荐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出具写实性鉴定意见。坚持逐级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举报的,必须及时核实,有问题的不得推荐。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联合组成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辅导员、浙江省中小学师德楷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具体工作。

六、报送材料

为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请各二级分院(系)、部门在2018年6月1日前将推荐表和汇总表(纸质稿各一式1份及电子稿)上交至人事处。

联系人:褚鲁吟,电话:0577—88330395(外线)888395(内线),电子邮箱:609523265@qq.com。

附件:1.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辅导员推荐表

2.省级优秀教师暨浙江省高校优秀辅导员推荐人选汇总表



人事处

2018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郑凉 最后编辑:2018年05月14日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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