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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五批浙江省特级专家推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事处  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1日 14:39  浏览:

各二级分院(系)、部门: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人才强省,增创战略资源新优势,根据《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特级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浙委办〔2005〕71号),现将第五批浙江省特级专家推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在我省工作两年以上(劳动人事关系在省内),具有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同等学术技术水平的专家、学者。省外引进人才须在2015年10月31日前全职到我省工作。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包括部属在浙)党政主要领导,本次不列入参评对象。

省教育厅初选推荐名额共30个。省重点建设高校每校推荐2名,其他高校每校推荐1名。具体按三大领域进行评选:

1、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含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

2、工程科学技术及工程管理领域;

3、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

依照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规定,如实际当选人数少于评选名额,则以实际当选人数为准。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的专家、学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正派,事业心强;年龄不超过65周岁(1952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系统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二)在工程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重大工程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及工程技术应用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科学技术问题有重大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在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系统性或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重大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

三、推荐和初选候选人

(一)推荐工作。我院负责向省教育厅推荐初选人选。各分院(系)重点推荐55岁以下优秀中青年专家,注意推荐长期工作在第一线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

推荐候选人时,被推荐人认真填写《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推荐表》(附件1,以下简称《推荐表》),并附有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被推荐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填写确认函。请于11月27日前将材料上报至。

(二)初选工作。根据省特级专家的推荐标准和条件,对所属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选,确定初选候选人名单。初选候选人名单和申报材料主要内容须在申报人所在单位公共场所和内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确定的《初选候选人汇总名单》(附件2)、《推荐表》(一式8份)、附件材料(1套),以及有关电子文档,报省教育厅处。

报送的所有材料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如确需提供涉密材料,涉密部分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另行报送,并附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的密级证明,但不得报送绝密级材料。

四、组织领导

评选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浙江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社保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省委组织部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单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组织部人才办。

各地各部门在省特级专家评选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评选条件、程序和有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确保评选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评选工作有关情况将在浙江组织工作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上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联系电话:88330395(外线)888395(内线),联系人:褚鲁吟

电子邮箱:609523265@qq.com

附件:

1、浙江省特级专家候选人推荐表

2、初选候选人汇总名单

人事处

2017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人事处 最后编辑:2017年11月21日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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